XXDR-2011-01018
湘政办发〔2011〕64号
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湘乡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湘乡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湘乡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09〕4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湘潭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湘政函〔2010〕10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湘潭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批复》(湘政函〔2010〕215号)和《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全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潭政办发〔2010〕4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征地补偿
征地补偿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之和。土地补偿费为被征收土地类别征地补偿标准的35%,安置补助费为被征收土地类别征地补偿标准的65%。
青苗补偿费按照湘政函〔2010〕21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设施补偿费按照湘政函〔2010〕10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按照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变更调查)登记的用途给予补偿。地类和面积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勘测定界报告书确认的地类、面积为依据。被征收土地上废弃的生产、生活设施不予补偿。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按原批准用途补偿。
(一)水田等征地补偿标准
城市规划区内水田的征地补偿标准为41310元/亩,其他地类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湘政发〔2009〕43号文件规定的地类修正系数核定。
(二)专业菜地征地补偿标准
专业菜地是指经蔬菜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有大棚等相关配套设施和完善的灌溉系统,为城镇居民常年提供蔬菜的商品菜生产基地。
专业菜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征地补偿标准按以下规定标准执行。
1、有大棚等相关配套设施和完善的灌溉系统,为城镇居民常年提供蔬菜的商品蔬菜生产基地的专业菜地,按湘政函〔2010〕215号文件的规定标准补偿。
2、没有完整的灌溉系统及大棚等相关配套设施,为城镇居民常年提供蔬菜的商品蔬菜生产基地的专业菜地,按湘政函〔2010〕215号文件的规定标准的75%补偿。
3、既无完整的灌溉系统,又没有大棚等相关配套设施和耕种蔬菜的,按原用途补偿。
(三)专业鱼塘征地补偿标准
专业鱼塘是指经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有相关配套设施并不承担灌溉任务的以水产养殖(含水鱼、鳝鱼、牛蛙、蛇、虾类等特种养殖)为目的的鱼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征地补偿标准按以下规定标准执行。
1、有完整的配套设施,不承担灌溉任务,水源充足,排灌方便,常水深平均2米以上,适宜精养的以水产养殖为目的的鱼塘,按湘政函〔2010〕215号文件的规定标准补偿。
2、有一定的配套设施及排灌系统,不承担灌溉任务,常水深平均1米以上,除特大干旱外能蓄水养鱼的以水产养殖为目的的鱼塘,按湘政函〔2010〕215号文件规定标准的75%补偿。
3、达不到以上规定标准的鱼塘按湘政函〔2010〕215号文件规定标准的50%补偿。
(四)大型花卉苗木基地的青苗补偿费标准
拆迁经合法批准的大型花卉苗木基地,被拆迁人在征地公告规定期限内,配合征地拆迁工作,并及时腾交土地的,可按湘政函〔2010〕215号文件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补偿标准,但补偿标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亩。补偿后的苗木由所有权人自行处置。抢栽抢种的,依法不予补偿。
(五)食用菌棚的补偿费标准
食用菌棚的设施补偿按照湘政函〔2010〕10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食用菌青苗补偿费参照专业菜地的规定标准执行,补偿后的菌种及青苗由所有权人自行处置。抢栽抢种的,依法不予补偿。
自《拟征地告知书》发布之日起,抢栽、抢种、抢建、抢挖的一律不予补偿。各乡镇办事处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做好拆违控违的相关工作。
二、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
(一)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按湘政函〔2010〕10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拆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一律采取货币补偿,并实行公寓楼安置或购买商品房住房补贴。城市规划区范围外拆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一律实行自拆自建补偿。
违法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二)实行自拆自建自找宅基地的,宅基地补助按原合法批准的宅基地占地面积计算,标准为400元/m2(含“三通一平”费用),但被拆迁人宅基地补助最大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10m2。实行自拆自建统一进入规定安置区实行集中安置的,其宅基地补助费支付给负责用地报批及实施“三通一平”单位。
(三)误工、农具补助、搬家费、住房安置过渡费的补偿按合法批准底层建筑的占地面积计算,但最高不超过210m2。
(四)其他规定
1、拆迁已取得合法建房手续,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在发布《拟征地告知书》后,拆迁户应立即停止建房。已建部分,由拆迁户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村民委员会、乡镇办事处证明,由相关部门认定,并在其所在村组张榜公示后,视其实际情况酌情给予补偿。
2、被拆迁户一户有多处有证房屋被同时征地拆迁的,按有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补偿,但只享受一次住房安置。被拆迁户一户有多处有证房屋,但未被同时拆迁且未拆迁的住宅人均宅基地面积在25m2以上的,只给予房屋拆迁补偿,不给予住房补助或宅基地安置。
3、在同一栋房屋中居住的拆迁户,不论征地前或征地中对其家庭成员进行分户与分家,都不得将房屋分户进行补偿,但其家庭成员符合住房安置或重建宅基地安置条件的可以享受住房安置或重建宅基地安置相关待遇。
4、房屋已出租的,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后,租赁双方当事人应自行终止租赁关系。
5、房屋楼顶和室外广告牌,无线电发射装置及机房等的补偿,按湘政函〔2010〕101号文件第二十条规定执行,不再另行计算补偿。
改变原批准住宅用途作冷藏、冷冻的按湘政函〔2010〕101号文件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包干补偿,不再另行给予补偿、补助和安置,其营业和生产用具自行处理。
6、合法房屋不在征地红线范围内但需拆迁房屋室外设施的,参照湘政函〔2010〕10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三、住房安置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公寓楼安置、住房补助购买商品房安置两种方式。
1、选择公寓楼安置,按湘政函〔2010〕101号文件第十六条规定,住房安置面积为35m2